.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層積材列檢


  因應近年來室內不良空氣品質所引發之種種人體健康危害議題,及建築裝修行為所引致之建材甲醛逸散對室內人員之健康危害,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也多針對其建材與商品等,建立甲醛逸散管制之規範與檢測機制。

  經濟部業於95年9月22日以經授標字第09520050520號公告預告層積材列為應施檢驗品目,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檢驗。自實施日起,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應施檢驗品目層積材未符合檢驗規定者,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。其餘建材如合板、中密度木質纖維板、粒片板…等,亦將陸續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。

  標檢局於95年10月23日、26日及30日分別於北、南、中舉辦3場說明會,以使產製/進口是項商品業者,及相關檢驗單位,能明瞭此新訂定之檢驗相關規定,及檢驗程序,並提早因應。

  有關層積材(Laminated veneer lumber,LVL)之定義係以旋切單板或平切單板,平行纖維方向膠合層積而成。前開應施檢驗品目之檢驗方式採下列兩制度雙軌並行:(1)逐批檢驗下之型式認可,(2)驗證登錄。兩制度均須先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,方可申請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。型式試驗依據之檢驗標準為CNS 11818 單板層積材,及CNS 14646結構用單板層積材,主要檢驗項目為甲醛釋出量及標示。

  本所業已建置甲醛釋出量檢測設備,並完成試驗方法及程序之驗證,得以配合環境政策及對空氣品質的要求,提供國人對甲醛釋出量之檢測服務,進一步為國人之室內健康環境把關。

本所層積材甲醛釋出量之檢測服務內容簡述如下:

  本項實驗適用於進行建築物材料性質試驗時,量測材料試體的游離甲醛釋出量之實驗方法,實驗費額為新台幣3000元/次,實驗依據下列中國國家標準(CNS)以作為參考。

  1. CNS 11818「單板層積材」第5.5節
  2. CNS 14646「結構用單板層積材」第5.8節
  試體取樣規定:從各試樣單板層積材之長度方向距端部5cm以上部位,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,採取表面積為450cm2(兩橫斷面除外),作為試片,以鋁質膠帶或石蠟密封試片兩橫斷面。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,將試片切斷成同ㄧ形狀之多數片的試片,此時之切斷面亦須密封。

試驗步驟簡述如下:

  1. 在壓克力樹脂製試驗容器(能確保氣密性者為限)底部,放置ㄧ個捕集甲醛之水容器,並於此容器內置入蒸餾水,於其上面放置試片(試片如為多數片,需以金屬支持架固定並確保其相互不接觸),將試片置放於20±1℃環境下24小時,使試片所釋放出之甲醛被蒸餾水吸收,作為試樣溶液。 
  2. 依標準規定調配乙醯丙酮-醋酸銨溶液,並裝入褐色瓶中。
  3. 將已吸收甲醛之溶液盛入附磨砂玻璃蓋之錐形玻璃燒瓶中,隨即加入新鮮的乙醯丙酮-醋酸銨溶液,充分搖盪之,加蓋後在65±2℃之溫水液中加溫,取出後放冷至室溫,是為檢定液。 
  4. 以蒸餾水盛入附磨砂玻璃蓋之錐形玻璃燒瓶中,隨即加入新鮮的乙醯丙酮-醋酸銨溶液,充分搖盪之,加蓋後在65±2℃之溫水液中加溫,取出後放冷至室溫,是為對照液。 
  5. 將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後移入光電分光光度計吸光槽,以約412nm波長施於對照液,調整吸光度為0之後,再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。 
  6. 由預先作成之檢量線求取甲醛之濃度(mg/L)。
甲醛釋出量實驗結果標準如表1所示:

標示記號
甲醛釋出量平均值
(mg/L)
甲醛釋出量最大值
(mg/L)
F1
0.3以下
0.4以下
F2
0.5以下
0.7以下
F3
1.5以下
2.1以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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